案例简介:
李某自2009年进入A公司工作至2020年4月离职。李某与公司先后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起止日期分别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A公司阶段性地为李某缴纳过部分社会保险。2020年,李某由于离职与A公司就公司未完全依法交纳社保发生劳动争议。李某来到福建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寻求专家的指导。
咨询过程与结果
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耐心倾听了李某陈述的事情过程,了解到在李某担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期间,其未按职责规定与部分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员工办理相关保险,造成部分员工起诉公司,并向公司索赔15万余元。A公司准备以李某随意旷工脱岗、未办理工作交接,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及名誉影响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值班律师表示,除涉及劳动者违法服务期、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因李某的原因造成本单位社保缴纳不足,公司主张李某存在失职行为、违反劳动纪律、违反保密制度,证据不足。单位为劳动者交纳社保是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因公司态度强硬,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值班律师向李某建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涉及专业技术培训)和第二十三条(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总结提醒:
公司应落实岗位责任,督促员工及时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很可能出现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等问题且难以追究相应职工的法律责任。职工在日常生产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自身的劳动权益,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遇到问题可以向工会(职工维权热线12351)、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妇联(妇女维权热线12338)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